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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包括:

(一)各合作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而发生的代偿本金部分。

(二)各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小微企业提供本条第一款以外的贷款而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纳入补贴范围的银行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条 合作担保公司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依法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二)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合作担保公司应当是已经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

第五条 合作银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依法设立分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并且有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

(二)有服务中关村小微企业的意愿和良好工作基础。

(三)中资银行在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高新技术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效果评估结果为三等及以上。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及贷款业务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融资担保或者贷款前一年度企业总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

(二)使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和中关村标准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风险分担比例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应当纳入再担保范围。风险补偿资金的计算基数为扣除再担保分担份额之后合作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本金部分。各合作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企业提供本办法项下担保融资业务而发生代偿的分担比例如下:

(一)为总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时发生代偿的,该笔业务代偿的本金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40%,担保公司承担60%。

(二)为总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小于1亿元(含)的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时发生代偿的,该笔业务代偿的本金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30%,担保公司承担70%。

第八条 各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企业提供本办法项下贷款业务而发生不良贷款的分担比例如下:

(一)为总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关村企业提供贷款时产生不良贷款的,该笔贷款的本金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50%。

(二)为总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小于1亿元(含)的中关村企业提供贷款时产生不良贷款的,该笔贷款的本金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40%,合作银行承担60%。

第九条 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比例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银行和保险机构可以商定各自的风险分担比例,并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

第十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单家企业年度融资本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担保公司及银行需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开展“中关村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业务”的合作申请。中关村管委会审核认可后,授予申请机构合作资格,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合作机构名单。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相关机构受理补偿资金的受理和审核管理工作。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机构递交申请。

第十三条 合作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风险补偿申请书原件。

(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相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银行代偿通知书及担保公司代偿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时,应集中到北京分行或同级别机构统一提交以下资料:

(一)风险补偿申请书原件。

(二)贷款合同、相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不良贷款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为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受托机构审核风险补偿申请资料后,报中关村管委会确认。中关村管委会确认完毕后,受托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相关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

第五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负责对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日常运营和管理。受托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中关村管委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受托机构可以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兼顾资金的流动性和合理的收益水平。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存放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本金安全的投资产品。

受托机构严禁将资金用于发放或变向发放贷款、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向企业直接投资、房地产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提供担保、资金拆借;进行商业赞助;主管部门禁止受托机构从事的其他业务等。资金运营收益滚存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追回部分或者全部代偿款或者不良贷款的,应当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比例,返还到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合作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融资担保项目备案表和贷款项目备案表,说明当年新增融资担保或者贷款业务中,贷款前一年度总收入1亿元以下中关村企业的相关项目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并积极督促相关担保公司和银行对代偿项目实施有效追偿。

鼓励各合作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开展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实现有效追偿。

第二十一条 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应当专款专用,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积极配合中关村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合作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不按季度提交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弄虚作假的,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责令其退回相关款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合作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应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对中关村小微企业的支持,积极出台符合企业特点和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对于上一年度业务开展较少且不良率偏高的合作机构,中关村管委会可商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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